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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子没入住,能否拒交物业费?
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
基本案情
谭某于2016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一楼的商品房,收房后不久就办理了不动产登记,此后因个人原因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。谭某以未收房、未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。
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收费原因时,谭某又以自家庭院内环境杂草丛生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,回怼物业服务太差。
多次协商无果后,物业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谭某依约支付物业费。
(案例来源: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)
法院认为
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,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、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,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,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,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,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。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属于合同履行瑕疵问题,不属于根本违约,业主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。业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,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。
同时,房屋质量问题维修义务的主体系该小区的建设单位某地产公司,应由地产公司在保修范围内对谭某所述房屋质量问题承担修缮义务,而其自家庭院内的杂草属谭某专有部分,应由其自行打理。
裁判结果
最终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,按照双方约定判决谭某缴纳物业费欠款共计八万元,并以实际欠款为基数缴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。
普法时间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三十七条:“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,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、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,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。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。”
第九百四十四条:“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。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,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。”
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,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: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、维护费用;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;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;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。
根据以上规定,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,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、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,而非只针对个别业主服务。业主并未入住,不代表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。因此,无论业主是否入住,即使房屋空置,也应当交纳相应物业费。
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,而非完全不履行,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,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。因此,业主不能以此为由,拒交物业费。
对欠费业主来说,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,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;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,也会踊跃行事的。因为在他们看来,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。此外,《民法典》第176条规定,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,履行民事义务,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,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。
其实,业主个人不交费,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,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。
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、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,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。如果随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无端责任,物业企业的责、权、利就难以协调。
业主受到损失时,应当合法、合理的去解决,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。
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,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,这也是公共的利益,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。
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,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,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。
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,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。对于开发遗留问题,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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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、物业管理圈主编:刘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涉及侵权联系我们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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